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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飲料店禁用塑膠杯 環保局公告即日起施行

文/李宙龍

台北市自12月1日起,飲料店禁用一次性塑膠飲料杯,違規者將依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環保局表示,該政策已於今年6月、8月、11月中旬逐店宣導,目前9成以上列管業者均已備貨完成,違反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卻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表示,為順利推展該項政策,今年7月1日起,台北市實施四大連鎖店業者提供民眾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享5元以上價差優惠活動,以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料杯之誘因,自該活動施行後,選購環保杯的熱度也逐漸上升,自備飲料杯的比率,也從過去的百分之6提高至16,部分連鎖店更自主提高自備飲料杯優惠至8元,逐漸提高民眾接受度。

 

該禁用塑膠杯規定涵蓋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加入生物來源或植物纖維)杯,只能使用紙類或植物纖維為主體的替代材質,過去加入生物來源或植物纖維的生物可分解塑膠,曾流行一陣子,但環團質疑該些產品加入的生物來源或植物纖維比例不一,其多數產品於大自然中之分解條件,並沒有好多少,曾公開提醒消費者注意。

 

除了飲料店禁用一次性塑膠飲料杯外,台北市也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循環杯新制,該規範要求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業者,至少需有百分之5的門市,要提供循環杯的借用服務,環保局亦針對循環杯材質及標示、借用及歸還、清洗、檢驗、環保理念溝通、良好服務標誌等6大面向作業標準輔導業者,以確保循環杯服務系統的衛生及品質。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一次性塑膠杯管制規定,其規範行業包括5種類別店家1、飲料店(如一般冷熱飲店),2、連鎖飲料店,3、連鎖便利商店,4、連鎖速食店,5、連鎖超級市場,另外連鎖早餐店及提供隨餐飲料的餐飲業,目前尚未列入管制範圍內,但未來將逐步推展將各行業都列入規範,擴大環保及落實減塑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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