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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中國行與外患叛國的紅線

經民連

李彥謀【紘威新聞網總編輯】

馬英九總統即將在3月27日到4月7日前往中國,正好蔡英文總統出訪中美洲並過境美國期間(3月29日到4月7日),到底是中國有意為之,放行馬英九登陸,和蔡英文一別苗頭,還是馬英九湖南驢子的脾氣,令他不甘寂寞、非去不可。

馬英九的行為,引來台灣社會廣泛議論,甚至有獨派人士質疑馬是去充當習近平的兵卒,他在中國是否會出現逾矩之事,或是口出通敵話語?

經濟民主連合23日召開記者會,對於馬英九可能觸犯外患罪與叛國罪,提出示警,經民連指出,「卸任總統對國家、對共同體的忠誠義務,不因卸任而終止,刑法外患罪修正條文於2019年已生效,馬英九此次中國行,有其絕對不應逾越的外患叛國罪紅線。如有任何逾越,高檢署應即偵辦,並於其回國後逮捕。」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刑法的叛國罪,分為內亂罪與外患罪,1992年「100行動聯盟」推動修法後,內亂罪限於「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才構成犯罪,外患罪章的各犯罪型態,則非全以強暴或脅迫為前提。這是民主國家的立法者,有意寬容來自共同體內部的攻擊,但無法寬容勾結外患的行為。

例如刑法第104條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第一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並在客觀上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行為,就該當本罪要件;只要通謀行為一完成,不必發生喪失領域之結果,也不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為前提,就構成本罪要件。

刑法第103條「私與外國締約罪」,其第一項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為前提。

2014年調查局曾擬將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以涉嫌「外患罪」報請台灣高檢署指揮偵查,引發中國到底是不是外國,可否適用外患罪的爭議。為杜絕此爭議,2019年立法院通過立委王定宇提案,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增訂第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因此,修法之後「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亦構成「私與外國(方)締約罪」。

2019年1月2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提出習5點,重申「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要「堅決挫敗各種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圖謀」,「祖國必須統一是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首度拋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習近平還倡議「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於2022年底上任,即定調今年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民主協商啟動年」

賴中強指出,馬英九作為台灣人民選出的民選總統,雖然已卸任,對國家、對共同體人民的忠誠義務,不因卸任而終止。

習近平與宋濤口中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就是要消滅中華民國台灣的主權,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馬英九如參與此種協商,即是「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依照2019年修正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條及第104條規定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高檢署應立即偵辦,並於其回國後將其逮捕。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表示,分析中國《反分裂國家法》與中共黨史,中國可能用以非武力兼併台灣四模式為1、投降協議,2、民主協商,3、代理人政府,4、北平模式,就前2者,現行外患罪章條文已有規範,後2者,則有修法填補漏洞之必要。

《投降協議》:指中國政府以結束內戰、軍事互信或和平協議為名,要求台灣承認為中國政府統治支配之領域。就此,經民連所參與推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政治談判紅線條款」其中第9項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如有違反,無論任何人依何種程序為之,均觸犯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條及第104條規定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

《民主協商》:凡我國國民參與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無論其形式為會議決議、聲明發表或其他,當屬「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亦觸犯「通謀喪失領域罪」。

《代理人政府》:係指行為人受中國大陸政府指示,在台澎金馬我國領域內為其從事發行護照、身分證、居住證,課徵稅捐,徵募兵役,核准貨物通關等等中國大陸公權力延伸至我國領域內行使之行為。此部分,為現行外患罪章所未規範,有修法填補漏洞之必要。

《北平模式》:在「開戰或將開戰期內」「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依據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條、第106條及107條規定,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若非「開戰或將開戰期內」,僅得依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55條規定「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輕重差距過大,且以上2罪,只處罰「煽惑他人」,不處罰「軍人自己向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承諾不抵抗」行為,實有修法填補漏洞之必要。又「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是否包括「煽惑軍人將來不執行職務(解放軍登陸時)」亦有一併釐清之必要。

此外,現行法外患罪章刑度動輒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最低刑度過高(無期徒刑),反而造成檢察官、法官猶豫適用的妥當性;又不涉暴力行為,處以死刑,是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相牴觸,亦應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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