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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廷任大法官?游盈隆:他是元老級政治家 比多數大法官適任

謝長廷

游盈隆【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

俗話說:「羊肉沒吃到,惹了一身腥」,用來形容駐日代表謝長廷此刻狀況,應該是貼切的。

有新聞報導指出,「新文化基金會推薦駐日代表謝長廷出任司法院大法官」,我一方面感到意外,另一方面感到有趣,心想這肯定是大新聞。

果然,一天就鬧的滿城風雨,各方砲火猛烈,彷彿謝大使犯了什麼大錯,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而且眾口爍金,幾乎沒有第二種聲音。好在,當天下午我正好去上馬千惠「新聞千里馬」直播節目,稍微講了幾句正面的話,我覺得可以在這裡再補充幾句。

我不認為謝大使接受推薦出任大法官是一件不恰當的事情。以最低限度的標準來看,他的資歷完全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第6項: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謝長廷在台灣幾乎是家喻戶曉的人物,他律師出身,美麗島事件律師團成員之一,一生從事台灣民主運動,當過市議員、立法委員、高雄市長、民進黨主席、行政院長等要職。一言以蔽之,他是台灣元老級政治家,出任大法官綽綽有餘,而且絕對比現任多數大法官適任。

那些第一時間批判他的人,主要是基於政治因素考慮,而且以藍營居多,不脫政黨鬥爭的味道;還有人扯到對2024選情的衝擊,基本上是想太多了。事實上,憲法規定的總統提名權本身就是政治任命,有那一項不是政治任命的?大法官最重要職權就是釋憲,而釋憲本身就充滿政治性,偽善地主張大法官任命不可帶政治色彩,根本就是很荒唐、很外行的說法。

試舉三個例子,兩個美國,一個台灣。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 在離職前立下膾炙人口的Marbury vs. Madison憲法判決,奠定了法院對國會法律是否違憲的「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確立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傳統,而John Marshall曾任國務卿,這是第一個例子。

第二個例子,美國1950、1960年代是黑白種族問題風起雲湧的年代,許多重要民權法案都是那個時候通過的,包括終結黑白分校的種族隔離制度,而當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被認為是重要的推手,他曾擔任加州州長。

第三個例子,是台灣的例子,1987年,林洋港出任司法院院長,而林洋港歷任不少重要公職包括台灣省主席、行政院副院長等等。整體而言,林洋港在擔任司法院長期間表現差強人意。

由此可見,從陜隘的角度去議論謝長廷擬出任司法院大法官是幼稚的、可笑的、目光短淺的、好鬥的、完全缺乏憲政高度的。

最後,台灣人長久以來渴望司法改革,如大旱之望雲霓,4位司法院大法官的遴選可以是一次機會,讓經驗豐富的政治家出任大法官,會讓人民耳目一新,也會為暮氣沈沈的司法改革帶來新的希望。

編按:本文擷取自游盈隆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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