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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應發加倍工資 每年違規案例開罰逾千萬
商傳媒|綜合報導
下週將迎來端午節,勞動部提醒雇主,根據勞基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動部指出,多數民間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企業若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讓勞工連休4天,可透過實施8週彈性工時,將今年6月17日的「原定休息日」與6月23日的「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然而,若雇主需要勞工在端午節連假期間加班,就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以月薪3萬6千元的勞工為例,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在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的狀況下:「休息日出勤(6月23日及24日)」應給1900元工資(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若「國定假日出勤(6月22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工資為1200元(150元×8小時);「例假出勤(6月25日)」則是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