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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男酒駕「我要上廁所」拒測跑回家 再回頭凹重測不服吃罰單告上法院判決出爐

▲警方攔檢過程。(翻攝畫面)

【記者爆料網 莫沛宇/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區1名王姓男子,111年7月16日23時許,在外喝酒後騎車返家途中,在淡水區坪頂路738巷時因手持香菸騎乘機車且行車搖晃,面帶酒容,正巧被巡邏員警發現攔停盤查。員警一靠近王男就在其身上聞到酒味,並以酒測棒快篩測得酒精反應,正待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到場實施酒測時,王男卻開始狂「盧」員警先放他回家上廁所,員警告知王男此舉將會構成拒測行為,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王男仍不顧攔阻返回家中。

▲王男騎車返家途中,手持香菸車行軌跡搖晃,被巡邏員警攔停盤查。(翻攝畫面)

員警無奈下只能在王男家門口大聲宣讀告知權利,後返回攔查處開立酒測拒測罰單,並通報拖吊業者到場進行車輛移置程序,未料王男此時又跑回現場表示要進行酒測,員警則表示以進入執法程序拒絕王男要求,王男氣憤難消當場拒簽拒領罰單,8月底接到罰單,9月一狀告上法院。

▲王男回家後又返回攔查處表示自己沒有拒測。(翻攝畫面)

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後,認為王男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行為,王男抗辯指出自己因被員警攔阻返家如廁導致肛門簍管蓄膿發炎,法院認為王男於現場縱有上廁所需求,不過勘驗其與員警互動狀況及爭執過程,認定他未有短暫時間無法前往即無從忍受情形,無從證明與員警不准許王男返家上廁所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警方依法開立拒測罰單,王男拒簽名拒領收。(翻攝畫面)

法院認王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5條第9項規定,遭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行政罰成立。不過因警員在王男住家外宣讀拒測後果時少提到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所規定之「吊銷駕駛執照後3年內不得考領」之內容,審酌涉及駕駛人賴以維生之工作權,認為警方執法確有瑕疵,判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罰「「上開罰鍰即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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