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通過緩起訴處分可導入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助其改過自新
李玉嬋教授/醫療健康諮商心理學會理事長 投書
《刑事訴訟法》條文於2023年12月1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包括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加入現行第182條規定的證人為醫師、藥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宗教師、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的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的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乃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基於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規定,避免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情形。
醫療諮商心理學會理事長李玉嬋教授/諮商心理師進一步說明,新增訂了心理師拒絕證言權的重要性。除了利於執行《心理師法》中載明的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等業務項目的專業考量之外;更有助於本次《刑事訴訟法》另修正通過緩起訴處分可導入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的處遇措施,在足夠保護隱私狀況下,受緩起訴處分之人,尤其是精神障礙者,更有勇氣向心理師揭露所有內心黯黑秘辛,有機會坦承內心各種愛恨情仇,也更有機會藉由心理師從旁協助,提供跳脫糾結內心的非理性想法、情緒或行為的反思與覺醒,更有意願承擔與負責任,嘗試改過自新之路。心理師拒絕證言權尤其有利於導正虞犯或犯罪之更生人,在法律保護隱私給出的改過自新機會下,勇於在心理諮商中嘗試對諮商心理師完全公開透明心事隱私,以藉由專業客觀第三方角度跳脫主觀,增加調整思維與做法的勇氣與信心。
兼具法學背景的哈佛心理學博士湯發鉅也指出此次增修法條中,另有許多條文的文字修正,將「精神障礙」改為「身心障礙」;致力去汙名化,不因障別而有差別待遇。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揭示實質平等的合理調整、使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意旨。包括擴大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輔佐陪同範圍,周妥訴訟照料,及調整具歧視性法律用語等事項;增訂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和具結制度等,保障人權。
因此,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將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納入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將有助於強化身心障礙者於訴訟程序中的保障。李玉嬋教授指出現今社會,希望借重心理師專業導正人心黯黑面。《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讓心理師具有拒絕證言權更高規格隱私保護下,來發揮轉化反社會人格破壞力,兼顧情理法。這也符合過去司法院刑事廳曾委託醫療健康諮商心理學會創辦人湯發鉅博士、理事長李玉嬋教授編撰《國民法官心理健康手冊》的用意。希望不必等法院裁定強制接受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的處遇措施,任何人包括擔任國民法官接觸重大刑案者,除了自我調適心理衝擊,也認識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專業資源能幫助減壓、預防心理創傷。
司法院《國民法官心理健康手冊》,由醫療健康諮商心理學會李玉嬋教授、湯發鉅博士、洪偉凱研究員撰寫國民法官心理健康手冊,供審理重大刑案的國民法官預做心理建設及結束審判後的自我心理照顧。
根據李玉嬋教授調查民眾心理健康狀態中發現的20%有精神疾病傾向者之中,半數是能夠從心理障礙創傷後正向成長幸福有感。給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作為緩起訴的處遇措施,是兼顧人權與轉化人心的重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