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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長達7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今年2月8日至14日為農曆春節連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農曆除夕至初三(2月9日至12日)皆為法定休假日,如為勞工原工作日,應予放假並發給工資;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連假期間之出勤調移,事業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若事業單位想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變形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春節出勤工資須依法給付

勞工局說明,若事業單位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即將原約定工作日2月8日與原約定休息日2月17日對調;至於大年初一2月10日(週六)與大年初二2月11日(週日),由於適逢原休息日及例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擇日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14日,即形成7日連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不論是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皆適用上述休假規定,另工資給付日由勞雇雙方約定,春節連假期間如適逢事業單位的發薪日,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也須按原定期日發薪,以符合法令規定。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盼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查,也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1999專線,也可逕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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