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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檢察官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有效

【記者爆料網/台中報導】2022年苗栗縣縣長等公職人員選舉傳出賄選情事,苗栗地檢署對苗栗縣長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苗栗地院判決駁回,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今(13)日宣判,台中高分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鍾東錦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台中高分院判決鍾東錦當選有效。資料照片

苗栗地檢署起訴指出,2022年11月26日舉行苗栗縣第19屆縣長選舉、第22屆大湖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大湖鄉大湖村村長選舉,鍾東錦當選縣長、謝見德及林裕欽當選為鄉民代表、傅顯榮當選為村長,惟鍾東錦於選舉期間,為求能順利當選,由樁腳分別以1000元、2000元現金向陳姓民眾等人買票,另3人亦有買票之犯行。

鍾東錦、謝見德、傅顯榮及林裕欽對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均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訴請判決鍾東錦之縣長、謝見德及林裕欽之鄉民代表及傅顯榮之村長均當選無效。

高分院判決指出,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證明陳男、丘女、謝男有為鍾東錦交付賄賂,以及鍾東錦對該3人賄選行為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且檢察官未就鍾東錦違反選罷法之行為起訴,另對陳男、丘女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至於檢察官主張謝男、鍾東錦有共犯交付賄賂犯行部分,更未據檢察官對謝男、鍾東錦提起公訴。

判決指出,檢察官既都未能就鍾東錦就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為舉證,法院實無從率認檢察官主張鍾東錦有賄選行為屬實,認事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其餘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涉違反選罷法部分,二審也認為,檢方舉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有與買票者有犯意聯絡,或是有何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的情形,因此判謝等3人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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