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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蘇丹紅案違法逮捕起爭議 地檢力挺警槓法院證實當下「手機秀拘票」

▲衛生局人員稽查津棧、佳廣、海順等關係企業位於大樹區廠房。(圖/記者金東天翻攝)

【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高雄報導】

蘇丹紅進口商負責人李彥廷交保後與吳正言在12日上午傳出失聯,檢方果斷開出拘票後,警方中午在李男前妻住處發現人,並將他拘提到案。不過後來卻傳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員警逮人時,竟只出示「手機翻拍」的拘票,將人帶到分局後,調查局才持拘票正本來移送,李彥廷也指控警察違法逮捕,聲請提審。

對此,高雄地院在12日晚間進行開庭審理,最終認定警方「違法逮捕」,並將李彥廷當庭釋放。而被控訴的三民二分局在當天晚上並直接槓上高雄地院,並表示有出示拘票,昨(13)日高雄地檢署也發聲了。

李彥廷在12日晚間面對媒體指出「根本沒失聯」,他表示,當天一早7點多就有跟高市衛生局通過電話,接著9點多有漏接1通,回電後因吳正言有不斷嘔吐狀況,向衛生局表明詢問是否能讓吳先就醫,他也強調「通聯記錄都在手機裡」。

李彥廷表示,後來他先讓吳正言就醫,漏接第二通電話,沒想到接近中午就收到逃亡訊息,才剛將車停在紅線上,準備打電話給媒體澄清時,就因違停遭到盤查。三民二分局員警查證身分後發現他就是被拘提的李彥廷,隨即疑似出示手機上的「拘票畫面」,要求李回警局偵訊,而他也只能配合前往。李彥廷在被拘提到案過沒多久,調查局人員才持正本來要人。

李彥廷說,他被拘提到三民二分局偵查隊後,員警還拿出拘票的「影本」給他看,過沒多久,調查局才持正本到分局,他也說道,要針對濫權逮捕的員警提告究責。

高雄地院當時表示,「因執行機關表示三民二分局留置李姓負責人時並未出示拘票,且執行機關提出的高雄市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亦未見有李姓負責人拒接電話之情事,另檢察官書面提出之李姓負責人解約存款之證據,係於聲押時即已存在之事證,是否可作為李姓負責人交保後有逃亡事實之新事證尚非無疑,故認為本件拘捕程序不合法,遂依法釋放李姓負責人」。

而針對法官認定警方未出示拘票部分,警方不認帳,三民二警分局長許健基12日晚間表示,警方執行一切依檢方指揮,也出示拘票,至於適法性如何,警方無法認定,將由檢察官統一說明。

高雄地檢署在昨日也發出新聞稿力挺警察、槓上法院,地檢署表示,檢察官持續依據日前查扣所得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後,發現李姓被告疑有滅證之新事證,認有再於12日訊問涉案被告以進行瞭解之必要,惟因李姓被告原有接聽電話,但其後即聯繫無著,吳姓被告則未接聽電話。本署檢察官接獲高雄市衛生局通報上情後,立即指揮司法警察前往李姓被告所陳報之住所,但未發現行蹤,亦無法再聯繫上李姓、吳姓被告2人。是以當時情狀,被告2人確有滅證及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本即得不經傳喚,逕行簽發拘票。裁定理由對滅證事實部分之認定,似已過度介入檢察官指揮偵查之核心事項,有逾越提審法賦予法院審核權限之嫌。

高雄地檢署強調「本件司法警察係依據本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執行拘提程序,並無違法逮捕問題」,地檢署指出,本案係因李姓被告經衛生局人員聯繫無著,且亦未居住在其所陳報之住所地,客觀上已足以使人產生被告有意逃避罪責之懷疑;其次,本件司法警察在被告前妻住所前發現被告時,被告正欲駕車離去,依當時情狀,如未能立即攔截,恐又發生無法掌握被告行蹤之風險,堪認當時具有相當之急迫性,且司法警察上前攔截被告時,明確告知被告本案已由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提示拘票照片為據,並在被告同意且未施以戒具之情況下,隨警步行返回分局,嗣並在分局提示拘票正本後完成執行拘提程序,其執行方式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並無相違(參後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理由第三、(二)點所述,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提字第5號、第6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地檢署說,對於法官未能審酌上開急迫情狀及於執行拘提前,並無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情形,僅以執行人員於攔獲被告時,未當場出示拘票正本,即認定本件拘提程序不合法而將被告釋放,其認定與上開實務見解已有不符;且法院亦未完全審酌本署所提出之相關說明,單憑被告單方面與事實不符之說詞,即逕為釋放之裁定,其裁定理由難謂無瑕疵,本署深表遺憾,並重申堅定支持司法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公務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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