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媒體
「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勞工局補充,如果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則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補休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要休完,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補假日期。另外如原本訂好的補假日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需加倍給薪。
勞工局特別提醒,國定假日遇到員工產假、陪產檢假期間,雇主不需另給補假,因產假是以日曆天數連續計算56天,期間包含了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而陪產檢假部分,建議勞工選擇工作日請假,請陪產檢假時如果遇到國定假日,雇主可以不給予補假。
勞工局呼籲,國定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不論工作態樣,出勤與否都應依法辦理,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市府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