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大惡極的犯人「唯一死刑」是否就是解決之道?
北市一名一歲半男嬰,因父母無力照顧,經過社會局、兒福聯盟轉介給一位劉姓保母照顧,卻遭保母殘忍虐待,在2023年底因呼吸困難送醫,並經醫師通報家暴事件,才讓整起事件浮上檯面,但這名男嬰仍在不久後死亡,劉姓保母與其妹妹的施虐過程一直到今(2024)年3月才被爆出。事件爆出後,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為了保障兒童身心安全,要求增加虐童者刑責,提議「刑法271條,增設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刑法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該連署上架不到三天,就有超過兩萬人附議,達到連署門檻,有網友留言「怎麼虐童 就怎麼虐回去 死刑前先鞭刑 」「虐童支持唯一死刑,心理變態沒什麼可教化,不需要浪費資源,修法!惡魔必須消失。」提議下留言眾多網友討論紛紛,且可以看出名意都偏向支持唯一死刑,但「唯一死刑」的話,真的可行嗎?
唯一死刑代表了甚麼?
唯一死刑的意思為對於某個罪犯,法官只能以死刑去判處他,因此就有模糊地帶,即使是同樣的罪刑,也有輕重之分,也有不同的起因,不同的犯罪過程,用唯一死刑來一語蓋括,有反比例原則,且當量刑以「唯一」來形容時,則就沒有了法律權衡的精神,一律以「唯一」怎麼怎麼去解釋,如此一來,也等同剝奪了法官的裁量權力,法官設立的目的,即是為了權衡及裁量罪犯該判處多重的罪刑,該判處多重的刑罰,如果以一律某某某來一語蓋括,法官的意義就等同虛設,更何況是死刑這麼嚴重的刑罰,用「一律」來解釋顯然過於隨便了。
歷史上有過的「唯一死刑」
日治時期的匪徒刑罰令、二一條與白色恐怖時期的懲治叛亂條例、刑法一百,都是歷史上著名「唯一死刑」的案例,其中《懲治叛亂條例》內容第二條第一項條文規定:凡觸刑法100條(內亂罪)至104條罪者,處唯一死刑。也就是說,只要法官判定你有顛覆國家的意圖,就會被判刑;而在動員戡亂時期,更是加重刑度變為唯一死刑。讓許多社運人士和政治受難者就是被這法律扣上了「破壞國家」的汙名。雖然現在不像過往,有這麼多嚴刑峻法,不會因為一點小事就被判刑,但若恢復了「唯一死刑」等同於給了國家一個可以草率且幾乎自由心證殺人的權力,而且由此可知,台灣史上出現過的「唯一死刑」,大部分是在過去權威政府統治下的時期,若在這個經過無數人犧牲而來,流血流淚才爭取到的民主社會實行「唯一死刑」無疑是在走民主的倒退路,重蹈過去權威時期的覆轍。
虐童者「唯一死刑」是否能真正保護兒童?
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的出發點或許是想要保護兒童,但配套措施或者是法律界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反而可能成為反效果,或是間接錯判了無辜的人,當犯人知道怎樣怎樣就會被處以「唯一死刑」時,就會有想要把所犯的事情「藏起來」的心態,有時候反而錯過了最好的搶救時間。且唯一死刑很可能使犯罪無所顧忌,如果刑罰都沒有商議的空間了,反而會使罪犯無後顧之憂地在被抓之前犯下更多接二連三或是更嚴重的行為。
因此不禁可以想,如果說「唯一死刑」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兒童,但卻有可能保護不到,甚至還造成反效果,那麼一直以來社會上大聲疾呼的「唯一死刑」究竟是為了什麼?事實上,唯一死刑似乎只是一刀切的沒有經過任何法官的判斷和裁決的方式將有問題的人永久隔離開來,讓大眾覺得,犯人受到懲罰了,是一種對於犯人報復心態的口號,那麼,法律就只成為了一種用來「報復」的方式,法律判決本來就無法讓多數人滿意,能讓多數人滿意反而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因為代表法律這麼權威架構,將會逐漸走向了民粹主義,由人民全權判斷該如何處罰,忽略了比例原則,程序正義,忽略了專家權威對於法律的解釋,唯一的目的只是要讓大眾感到一種「爽」覺得得以伸張正義的報復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