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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 公用設施妨礙通行最重開罰15萬
【記者爆料網 陳政國/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設施;另如有妨礙行人通行的電信等固定設施,若妨礙通行應協調遷移改善,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新國會首件三讀通過的法案,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立法作業。林右昌表示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
危險路口改善設施。翻攝畫面
立法主要針對民眾所在意的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等,在新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
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林右昌說,中央與地方政府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