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臨時變為永久:德國《基本法》75歲了
(德國之聲中文網)“人的尊嚴不容侵犯”–這是德國憲法(即《基本法》)第一條的第一句話。納粹德國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歐洲殺害了600萬猶太人以及其他許多人。《基本法》是基於對這一歷史經驗反省的結果。
1949:《基本法》通過
《基本法》於1949年5月23日通過,適用於同日正式成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即西德。西德領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戰西方戰勝國美國、英國和法國佔領的三個地區。德國東部則屬於蘇聯佔領區,1949年10月7日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即東德,是由德國統一社會黨統治的共產主義專制政權。
由於德國處於分裂狀態,《基本法》的起草人認為該文獻是臨時性的,這也是《基本法》沒有被正式稱作“憲法”的原因之一。
如今,德國慶祝《基本法》誕生75周年之際,許多人再次提及了這一歷史特征。在德國共產主義專政研究基金會的一次活動期間,歷史學家薩布洛(Martin Sabrow)說,基本法不是一部永久性憲法,而是“一種過渡性安排,直到整體的德國人民能夠自由做出自己的決定為止。”
1956:德國成立國防軍
幾十年來,為適應社會和地緣政治的變化,《基本法》修訂了近70次。1955年,西德加入北約(NATO),同年,德國聯邦國防軍成立,而重整軍備問題引起了極大爭議。1956年對《基本法》的修訂,為德國軍事武裝和自衛權利制定了憲法框架。
1968: 緊急狀態下限制基本權利
1968年通過的《緊急狀態法》修正案產生了深遠影響。該法旨在保障國家在危機情況下保持行動的能力,危機狀態包括自然災害、起義和戰爭等。此外,該憲法修正案允許在國內部署聯邦國防軍;在緊急情況下限制基本權利,包括秘密監控通信往來。
1990: 統一後德國沒有頒布新的《基本法》
1990年柏林牆倒塌後,東德政權也隨之垮台,統一後的新德國本可以制定一部新憲法。然而,德國聯邦議院只是投票決定擴大《基本法》的適用範圍,將德國東部的新州納入其中。此舉實際上將《基本法》的臨時地位改成了永久地位。
萊比錫大學政治學者洛倫茨(Astrid Lorenz )解釋說,當時已經開始討論為全德國制定一部新憲法,但這一設想無法得到多數人的支持,“主要原因是《基本法》已經經受住考驗,沒有必要再制定一部新憲法。人們需要穩定。”
1993: 避難權受到限制
德國統一3年後,即1993年,由於政治避難申請人數急劇增加,《基本法》中規定的難民避難權被嚴格限制。根據修訂後的憲法,如果避難申請者的原籍國被列為“安全國家”,就可以將其驅逐回原籍國。最近新上這一名單的是格魯吉亞。
2009: 債務剎車
為限制政府債務,2009年“債務剎車”被納入《基本法》。這項在金融危機後推出的措施嚴格限制了政府的借貸空間,以確保國家財政長久穩定。只有在發生不可預見的危機時,債務剎車措施才可臨時取消,德國聯邦政府在新冠疫情期間就是這樣做的。2024年,鑑於德國經濟不景氣,許多人呼籲放寬債務剎車的限制。
有關《基本法》的基本規則
修改《基本法》必須獲得聯邦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表決同意。這一措施旨在防止反民主勢力通過簡單多數達到修憲以及瓦解法治國家的目的。
專家們普遍認為,總體而言,《基本法》在其75年的歷史中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
不過,出生於民主德國的政治學家洛倫茨這樣問道:“有關憲法的辯論是否從德國統一中吸取了教訓?”在她看來,答案很清晰:“在《基本法》中,沒有提及東德的歷史與和平革命”。
德國統一黨獨裁統治反省基金會主任卡明斯基(Anna Kaminsky)希望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待《基本法》,她說,“這個日子應該成為一個契機,讓我們記住,在蘇佔區和民主德國,一直有勇敢的人冒著生存甚至生命危險,要求德國東部人民也能享有適用於西部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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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cel Fürsten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