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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檢舉公車未禮讓走「自行車道」過馬路婦人不罰 警方回應了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台中報導】民眾日前向台中市警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檢舉,5月29日傍晚行經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復興路二段口,發現1輛公車右轉行駛,未禮讓過馬路的1名婦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則回應,經檢視檢舉影像行人走在自行車道、故本案不予舉發。
民眾檢舉台中市公車未禮讓過馬路婦人,但警方表示婦人走的是「自行車道」非「行人穿越道」,因此不罰。
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處穿越道路時,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公車與正要過馬路的婦人(紅圈處)。翻攝畫面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因本案行為人未於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馬路,爰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