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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億高中生命案/法官重話批夏男圖一己私利濫用婚姻制度 法治觀念極度偏差

五億高中生 夏姓代書助理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台中報導】台中五億高中生命案一審判決賴姓高中生配偶夏姓男子涉嫌假結婚偽造文書有罪,判處徒刑1年6月,台中地方法院新聞稿中指出,夏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為圖個人一己私利,利用賴姓高中生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亟欲解決家族爭產問題,並對被告極為信賴之人性弱點,以前揭話術邀集賴姓高中生共同遂行本件犯行,犯罪情節重大,因此從重量刑。賴姓高中生母親委託律師許哲維稍早也感謝檢察官及法官查明真相,將嫌判刑警惕不法。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新聞稿全文:

一、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夏〇源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宣判。經本院判決認定夏〇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㈠夏〇源之父夏〇盛為地政士,夏〇源為夏〇盛之助理,賴〇明就讀高中三年級,為賴〇雄與陳〇花所生之子。賴〇雄前就已移轉登記予賴〇明之土地,與賴〇明補行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並由夏〇盛、夏〇源擔任契約見證人,夏〇源因此認識賴〇明。迨賴〇雄於住院期間,賴〇明因恐賴〇雄之元配賴曾〇滿前來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而陳〇花無能力協助賴〇明處理不動產事宜,故將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付夏〇盛保管。嗣賴〇雄過世後,因賴曾〇滿阻擋賴〇雄牌位進入賴〇明之住處供俸,並限期賴〇明與陳〇花於一週內搬離該住處,夏〇源認為有機可乘,竟萌生牟取賴〇明名下鉅額不動產事實上支配處分權限之意圖。

㈡夏〇源明知其並無與賴〇明結婚之真意,竟於案發當日攜帶事先繕打完成之其與賴〇明之同性結婚書約及戶口名簿,以欲與賴〇明討論其名下不動產財產之規劃事宜為由,邀約賴〇明外出商談,俟夏〇源在星巴克中清門市室外區,向賴〇明提議如二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賴曾〇滿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等語,賴〇明雖無與夏〇源結婚之真意,惟適逢賴〇雄甫過世、獨自面對家族爭產糾紛、內心徬徨無助之情形下,因極度信賴夏〇源,未及深思熟慮即輕信夏〇源之說詞,基於欲保有賴〇雄所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夏〇源辦理假結婚之登記,夏〇源、賴〇明即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夏〇源先後在全家超商大地門市、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隨機覓得范〇基、賴〇羽在同性結婚書約之證人欄上簽名後,夏〇源、賴〇明即在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妥假結婚之登記。

三、證據及理由:

 ㈠參諸被告之供述、賴〇明與被告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與賴〇明先前並無親密之交往或互動;復據證人即賴〇明高中導師施〇雯、輔導老師翁〇雲、同班同學林〇宇之證詞,可知賴〇明極為排斥與同性之肢體接觸,在性向上為異性戀,並無同性戀或雙性戀之傾向;另依證人賴〇羽、李〇宸、許〇菡之證詞及案發當日之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與賴〇明於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未見有何絲毫之結婚喜悅或親密舉止,足見被告與賴〇明之間並無欲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二人間顯無結婚之真意存在。

 ㈡又依被告之歷次供述,可知賴〇明案發當日對於賴〇雄之過世仍悲痛至極,更亟須面對其與陳〇花遭賴曾〇滿趕出家門及防止賴曾〇滿爭奪賴〇雄所贈與之不動產等問題;且據被告最初之說法,案發當日被告與賴〇明談論賴〇雄過世及家中之事後,二人即前往辦理結婚登記,顯見被告與賴〇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事,係與賴〇雄過世及處理賴〇明家中之事有關;佐以被告自承其在星巴克中清門市向賴〇明提議辦理結婚登記等語,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日知悉賴〇明亟欲解決上述問題後,即向賴〇明提議如二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賴曾〇滿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等語,賴〇明雖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惟衡酌賴〇明當時甫年滿18歲、高中仍未畢業,尚屬涉世未深,相關法律常識及智識經驗均有所不足,因而輕信被告片面之說詞,基於欲保有賴〇雄所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被告辦理假結婚。

四、量刑審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為圖個人一己私利,且係利用賴〇明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亟欲解決家族爭產問題,並對被告極為信賴之人性弱點,以前揭話術邀集賴〇明共同遂行本件犯行,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堪認被告主觀惡性甚高,法治觀念極度偏差,再被告辦理假結婚之行為背後牽涉賴〇明名下龐大之財產利益,其犯罪手段明顯悖離一般人民之道德感情,並嚴重侵害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犯罪情節重大,所生損害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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