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於1000公秉汽、柴油地上貯存系統業者 中市環保局提醒明年起依規檢測申報
為強化事業儲存汽、柴油及公告指定物質的地上儲槽系統自主管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環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提醒小於1000公秉的汽、柴油地上貯存系統業者,須於今年底前完成相關設施改善,明年起依規定期申報,避免違規受罰。
因應政策推動,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積極辦理法令宣導與現場輔導工作,去年12月底已辦理2場法規宣導說明會,完成700餘家次事業單位現場法規符合度輔導及複查;提醒明年須申報對象(大於200公升,小於1,000公秉汽、柴油地上貯存系統及貯存容器)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設施改善並符合管理辦法,盼透過事業自主管理避免污染事件發生;另符合管理辦法第21條相關規定(儲槽及輸送設備可目視底部、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及定著於建築物),經環保局同意,免進行相關監測及申報。
環保局表示,統整現場查核法規符合度輔導結果,常見的缺失樣態以槽體周圍防溢堤高度不足、防溢堤圈圍容量不足居多,其次為未設置防止濺溢設備,例如注油口盛油盆等,以及未放置預防疏漏設施與每日巡檢表;建議業者落實記錄每日巡檢結果,並配合法規規範進行缺失改善。
此外,容量大於200公升,小於1,000公秉汽、柴油地上貯存系統及貯存容器之事業,須於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監測設備設置;如未完成設置,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範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可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此外,明年第一季(4月底前)須開始辦理監測,5月完成第一季申報,如未完成申報,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範,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可按次處罰。
環保局說明,除召開法規說明會及巡查輔導工作外,今年6月也主動發文,提醒明年須申報對象應即早規劃檢測工作,避免遭受處分,相關定檢申報作業請至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貯存系統申報中心網站進行填報作業;此外,事業單位應做好自主預防管理,落實設施巡檢、油品總量進出管制紀錄等,並將相關紀錄保存3年備查,善盡營運操作自主管理,共同守護台中水源及土壤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