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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好友女兒出遊玩寶可夢 車上摸胸+指侵得逞

【記者爆料網陳志斌/桃園報導】桃園一名男子看上朋友未成年的女兒,假借親近孩子,朋友放下戒心,讓他帶著女兒以抓寶可夢為由開車外出,不料,男子卻在回程路上,對少女摸胸猥褻,甚至還用手指性侵多次,法院認定男子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性交等罪成立,判處10年徒刑。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告男子看著朋友兒女長大,女兒都稱呼他阿公或阿伯,男子也經常竄門子,兩家人非常親近,大家都對男子沒有戒心,某日,男子稱要外出打手遊寶可夢遊戲,女兒想跟出門,因此其父母同意此提議,讓他獨自帶女兒出門。

不料,男子卻見時機成熟,在去年2023年8月19日晚間11時許,開車載少女回程時,在人煙稀少的重劃區,違背少女意願下,伸手摸她胸部。後續,又在同月的26日晚間8時許,以相同方式,對少女摸胸、強制猥褻逞。

男子食髓知味,於隔月的2日、9日晚間,再以相同方式帶少女出門,這次他變本加厲,將手指插入少女的下體,強制性交得逞,過程中少女不斷推男子,並用嘴巴咬對方,男子才作罷。事後,少女將此事告訴朋友,該友人告知學校輔導室,事情才曝光。

校方得知後立即報警,並且通報家長,少女母親得知後,氣得無法接受。面對檢警偵訊,男子否認犯案,僅表示兩人打鬧時有摸到胸部,願意與少女及親屬談和解,並提出和解方式,但少女母親覺得沒誠意,拒絕和解並提告到底,檢方也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男子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之人,卻趁著少女對性事懞懂的心態,對其性猥褻得逞,事後又否認犯行,並未與女方達成和解,造成少女心理受到嚴重打擊,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桃園法院認定男子對少女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成立。出自google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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