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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高管泰國吸毒被遣返:中國對境外吸毒者是否有管轄權?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媒體近日報道稱,德國大眾汽車集團中國市場首席營銷官約翰·桑皮爾(Jochen Sengpiel)在中國國慶十一假期內前往泰國度假,返回北京時血液中被檢查出含有大麻成分,在接受警方數小時審訊後被拘留十余日,獲釋後被要求立刻離境。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在本周三(10月23日)記者會上證實相關事件,但對涉案違禁品給出了另一個答案:“大眾公司的這名人士因為吸食可卡因被中國的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並遣送出境。具體情況,請你向中方的主管部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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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人員可能被藥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26條,“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

因此旅客入境時可能會被隨機進行毒品檢測,尤其是來自將大麻及其他毒品合法化了的地區。留學生、外國人均可能成為被檢測目標。

常見的兩種毒品檢測方法是尿檢和毛發檢測。由於毒品在尿液中持續代謝、快速降解,尿檢只能檢測出3天以內的吸毒行為。毛發檢測毒品的追溯期則可長達六個月之久。

處罰依據

在中國,吸毒屬違法行為,對該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對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等行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該法規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也就是說,無論中國本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只要吸毒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中國公安機關均有權管轄處理。

管轄權爭議

然而該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治安法行為,是否適用處罰,也沒有規定外國公民在境外違反該法規,境內被查,是否屬於中國治安管轄權範圍。

中國當局則稱其一直以來對毒品采取“零容忍”立場,是否在境外吸毒並不重要,在境內時體內有毒品即已違法,中國擁有管轄權。

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MHP Law Firm)在2019年發表的一篇分析文章認為,將藥檢呈陽性者作為處罰對象,是將“吸毒行為”和“吸毒成癮狀態”(人體內含有毒品成分的持續狀態)這兩個概念進行了混淆。

該文進一步針對境外吸毒、境內被查的管轄權問題做出分析,指出中國公安在執法中“常有發生只要毛發或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吸毒行為存在,是否具有管轄權,一律進行治安處罰的情況。”

文章作者最後建議,”若發生在境外的吸毒行為在中國境內被查獲,執法機關不應簡單地用毒品檢測結論去掩蓋管轄權上的缺失,用吸毒成癮狀態去掩蓋證明吸毒行為存在證據上的不足,而是應充分重視證據和法律事實,審慎地作出治安處罰決定。

已有處罰先例

2019年7月底,一名中國公民在比利時吸食冰毒和K粉,回國入境後於9月11日被上海某派出所查出毛發檢測中還有病毒和K粉成分,該派出所對原告作出五百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予以管轄。

近年來,中國駐泰國、荷蘭、加拿大等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均曾發布境外吸食大麻回國後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風險的警告。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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