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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份分局警員開槍擊斃家暴犯 苗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頭份分局吳姓警員開槍擊斃家暴犯,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翻攝畫面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警分局員警4月18日處理家暴案件,於執行勤務過程中開槍,導致家暴案件之現行犯死亡。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員警所為為正當防衛及依法令之行為,而為不起訴處分。
頭份分局4月18日凌晨接獲民眾報案稱,頭份市信義路發生家庭暴力案件,立即通報線上警網2名吳姓警員前往處理。警方到場時,蔡姓男子(49歲)與陳姓女友(43歲)有感情糾紛,雙方自住處爭吵至1樓,蔡男發現警方到場,持揮舞雙刀逼近警方並挾持被害人脖子。吳姓警員喝令蔡男放下刀械但不聽勸阻,眼看蔡男持刀攻擊被害人脖子,並再度朝警方逼近,因情況急迫,警方為避免被害人與同仁自身安危開2槍制止,蔡男左胸口中彈倒地,送醫搶救宣告不治。
苗栗地檢署指出,本案件偵查中死者家屬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承辦檢察官據報先勘驗監視器影像後前往相驗而啟動偵辦。其後,經解剖遺體、訂期於深夜相同時點親赴現場勘查、為彈道比對、訊問在場人員、及與監視器內容交叉比對等相關偵查作為後,認當時員警受理報案到現場時,因死者持刀持續攻擊家暴被害人,乃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第1款規定擊發2槍,而員警擊發第2槍時,情況急迫,難以認知死者手上刀械實已均疑似掉落,且依彈道模擬結果,無法排除員警係朝死者腿部射擊,所為仍屬正當防衛及依法令之行為。檢察官詳為偵查後認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