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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提供個人借款保證,遭金管會裁罰24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3年11月1日針對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負責人張○○君作出罰鍰裁決,金額為新臺幣24萬元。該公司因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被裁定處罰。
根據金管會的調查,鴻翊國際於112年7月7日為其行為負責人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提供保證,此行為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的規定。這項違規行為未經適當程序批准,並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的資金管理標準。
金管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在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的操作上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令,以保護股東的權益,並防止公司資源的濫用。此次裁罰的根據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旨在強化資本市場法規的執行,並確保公司治理的合規性。
金管會表示,對於任何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將持續保持高壓監管態度,以促進市場的透明度及健全發展。該機關鼓勵企業負責人及管理層加強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確保企業經營行為的合法合規,從而提升市場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