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洗門風觸及法律底線?彰化婦人自願跪地5小時惹議 律師:可能觸犯社維法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台中報導】彰化縣鹿港鎮鹿草路傳出一名婦人拿著「洗門風」的牌子跪在地上,一跪就是約5小時,引發議論,雖然事後警方解釋婦人是聽佛經受到感悟,覺得自己有錯,才會長跪反省自己,但律師洪家駿指出,自願洗門風雖然刑法不予處罰,但站在社會秩序維護的角度,仍可能觸犯社維法「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的情事,可裁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這起婦人烈日下跪地「洗民風」是起於有網友在臉書「我愛鹿港小鎮~~2」貼出圖文,指出在鹿草路鹿港文小5預定地前看到一名女子在烈日下舉牌跪著,牌子上寫著「洗門風,大家對不起,我錯了」,質疑說「當今社會這算不算私刑」?雖然事後警方解釋婦人是自願跪地,無人強迫,還是引起民眾熱烈討論。
據經民俗專家考察,民間所謂的「洗門風」最早應該源自於中國宋朝,是不成文的規定,也同樣是一個道德制裁手段,用作懲罰破壞婚姻(如悔婚、介入婚姻)或破壞名譽的人,隨著閩南人移民台灣,亦帶入該習俗。
早期「洗門風」方法是一方自認理屈後,公開到對方家裡清洗門楣(門風),稱為洗門風,象徵還給對方一家清白。爾後則改成各種公開或私下賠罪的方式,如當包紅包、辦流水席或請客吃飯,或以當事人名義到宮廟中辦法會,甚至在公共場合下跪等,來取得對方的原諒。
至於被迫或強迫洗門風是否違法?晉凱法律事務所律師洪家駿指出,如果已表明不願意,而被迫或強迫洗門風,因為故意侵害或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自主權,故而會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洪家駿律師指出,名譽權受損可以透過合法程序來索賠。洪家駿律師提供
洪家駿說,通常此種洗門風也有羞辱或貶抑人格的性質在內,也會同時構成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犯公然侮辱罪。(P.S.也有人會提出疑問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判斷的標準在於:「有無完全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的意思及行為」以洗門風的案例來看,目的在賠罪,所以不會構成私行拘禁罪)。
至於民事上,洪家駿指出,案件如經檢察官依法起訴,被害人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名譽權受侵害主張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上損害賠償,又稱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另外,也有人會提出疑問:法院可否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洪家駿表示,依照目前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意旨,基於保障憲法上之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且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限於「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得合憲。洪家駿舉例,若是法院以命加害人支付費用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內容,不妨也是一種回復名譽方式之一)
總結來說,如果是自願洗門風,刑法上基於被害人同意的基本法理,不會予以處罰。但是站在社會秩序維護的角度,如果自願洗門風的行為,有構成「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的情事,主管機關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裁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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