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桃園2高中生偷拿回手機竟被導師狠摔 律師:導師行為涉犯傷害罪還會加重期刑1/2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綜合報導】桃園市新興高中兩名學生在學校運動會期間,未經允許便返回教室取回平日交由導師保管的手機。導師發現後,與兩名學生發生爭執,情緒激動下,導師對學生做出強烈的肢體動作,將一名學生重摔在地,並以膝蓋壓制。此畫面被人拍下並上傳至臉書社團「黑色豪門企業」,影片標題指控導師對學生施暴,影片引發社會熱議,律師洪家駿指出,該師行為不但恐觸犯刑法傷害罪,而且施對象是未成年少年,還會加重期刑至1/2,而且情節嚴重者終身將不得聘為教師,可謂相當嚴重。
這起事情發生的原因,根據桃園市教育局事後對外說明,因為根據校規,學生需將手機交由導師保管。上周四運動會當天,這兩名學生趁空檔未經通報便取回手機,導師在清點時發現手機短少,得知學生擅自取回後十分不滿,進而與學生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
雖然後來校方知情後,立刻將雙方帶至學務處進行協調,導師當場向學生致歉,雙方也已達成諒解。當天校方也隨即通知家長到校,並與導師進行溝通。教育局表示,後續將依校方的輔導管教及獎懲制度對此事件進行檢討與處理,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雖然全案看似平和落幕,但影片曝光後卻引發熱議,晉凱法律事務所洪家駿律師指出,該教師的行為,恐觸犯刑法傷害罪(最重五年以下)及強制罪(最重三年以下),又因高中生係未滿18歲之少年,該教師的行為係嚴重影響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會因為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1/2。
另外,洪家駿也表示,教師的行為,倘若被認定屬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所認定之身心虐待行為,並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科處罰鍰,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經教評會確認後,應予解聘,且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最重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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