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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市議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1455萬元 高雄市議員黃紹庭遭起訴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高雄報導】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在10年市議員任內年詐領1455萬餘元助理費,高雄地檢署偵查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起訴黃紹庭及黃妻、助理共14人,檢方另指黃紹庭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配合指證共犯,且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倘於審理時仍坦承犯行,建請法院念及其已坦然認錯、配合司法偵辦、並盡力彌補犯罪損害從輕量刑。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彥竹、檢察官許怡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本署檢察事務官等單位偵辦黃姓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件,於今(2024)年 9月26日至黃紹庭服務處共10處搜索,扣得公用電腦、助理存摺、手機等物物,並帶回相關人員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其中 6 名被告諭知以 2 萬元至 30 萬元不等候傳,另名被告周姓服務處人員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嗣經法院更裁以50 萬元交保候傳,其餘被告及證人請回, 9月29日黃紹庭搭機返台,隨即遭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高雄地檢署指出,黃紹庭自2014年12月25日迄今歷任高雄市議會第二、三、四屆議員,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6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 6 人至8 人,且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係由高雄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確實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若無實質聘用公費助理之需要,即不得假借聘用公費助理之名義而領取相關助理補助費。

但黃紹庭為挪用助理補助費自行運用,竟分別與助理黃妻等 6人為人頭助理,向高雄市議會申報,及於黃妻2015、2016年出國期間未辦理停聘,另黃紹庭及黃妻等 6人雖知其經手申報或提領薪資之公費助理實際薪資低於申報薪資(例如第二屆助理實領薪資 2 萬至 2 萬6000 元,申報薪資3萬至4萬元),由黃紹庭先以服務處一貫作業方式之說詞,使任職助理交出名下薪資帳戶予服務處管領,再由黃妻等 6人填載不實高報薪資以製作相關文件辦理申報。

嗣高雄市議會撥款後,即經助理前往提領並交由黃紹庭統籌運用,或依黃紹庭指示存入扣繳帳戶,以支應黃紹庭私人或服務處之電話費、台電電費、自來水水費等款項,總計黃紹庭等人藉由向高雄市議會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於第二、三、四屆議員任期期間詐領總額約為1455 萬餘元(人頭助理部分約為 1309 萬 5 千餘元、低薪高報部分則約為 145 萬 5 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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