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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廠商收賄逾百萬元 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遭起訴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偵辦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被告陳漢志、陳姓前機要秘書、黃姓前鎮務顧問(無給職、非公務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嫌;林姓廠商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關於職務上不違背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其餘5名廠商涉犯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

本案係苗栗地檢署石東超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查明陳漢志於2018年、2019年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透過黃姓時任鎮務顧問或陳姓時任機要秘書,就「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共13件採購標案,於投標前或得標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之賄款,犯罪所得共計逾百萬元。

陳漢志另於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就「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於投標期間向有意願之光電廠商要求賄賂,後收廠商賄賂共107萬元,另經苗栗地檢署起訴,現由台中高分院審理,認其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審酌其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107萬元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之犯罪所得1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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