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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多項基金管理法規,開放主動式ETF及多資產ETF發展
台北訊— 為促進國內資產管理市場多元發展,金管會已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等法規的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正式發布實施。本次修法重點聚焦於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並配合相關配套規範,以強化市場機制與投資人權益。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新增基金種類:
修正條文第23條,配合開放主動式ETF,明定新增基金種類,提供更多投資選擇。 - 被動式平衡型ETF規範:
第37條及第37條之1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可同時涵蓋股票及債券,並禁止此類指數用於發行槓桿型或反向型ETF,確保市場穩健運作。 - 主動式ETF定義與規範:
- 修正條文第41條之1及第41條之2,明確主動式ETF的定義、投資範圍及基金名稱標示「主動式」字樣,區別商品特性。
- 主動式ETF須依契約辦理交易市場相關事項,並明確適用股票型基金或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範。
- 基金買回程序:
修正第70條及第71條,主動式ETF的受益人可依契約規定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並規範買回價金給付程序,保障投資人權益。
二、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基金種類新增主動式ETF:
修正第6條,公開說明書封面應明確標示主動式ETF商品特性,強化資訊透明度。 - 績效指標資訊揭露:
修正第13條、第19條及第20條,主動式ETF若採用績效指標,應揭露指標特性、投資策略差異、績效比較及計算方式,並提供投資人取得相關資訊的途徑,確保資訊揭露完整且易於查閱。 - 被動式平衡型ETF標的指數規範:
配合第37條之2,公開說明書應明確記載標的指數的編製規則及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提升投資人對基金內容的了解。
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 無面額股融資融券標準調整:
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6條,因應公司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可採行無票面金額股,明定適用的融資融券審查標準。 - 主動式ETF納入融資融券範疇:
明定主動式ETF受益憑證適用融資融券相關規定,並訂定受益憑證暫停融資融券限額之計算標準,完善市場交易機制。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不僅為資產管理市場注入新動能,更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且透明的商品選擇,滿足不同投資需求,促進我國ETF市場與國際接軌,並朝健全、穩定的資本市場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