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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好心撿鴨變官司71歲翁遭函送 律師:刑訴法規定即使撤告檢方也要偵查

柯爾鴨

【賴傳媒 蔡智銘/整理報導】新北市一名71歲的邱姓男子日前因拾獲一隻鴨子,原以為是做好事,卻意外捲入法律糾紛。原來這隻鴨子是26歲曾姓女子飼養的寵物柯爾鴨,日前走失後,曾女報警協尋。警方循線找到邱男時,他正細心照顧著這隻鴨子。律師洪家駿表示,檢方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偵查,但倘若偵辦後認為拾獲鴨子的男子主張符合無竊盜或侵占之犯意,則可能處分不起訴。

根據警方調查,曾姓女子飼養的柯爾鴨於15日晚間從新莊福慧路與新知八路口附近飛出走失。曾女隔日發現鴨子不見,心急如焚,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鎖定一名騎自行車的男子,並於五股新五路二段尋獲邱男。

邱男向警方表示,他發現鴨子獨自在路上徘徊,擔心牠會發生危險,因此將牠帶回家照顧。曾女到場認領時,看到鴨子安然無恙,對邱男的善心表示感謝,並向警方撤銷告訴。

然而,侵占遺失物屬於公訴罪,即使曾女撤銷告訴,警方仍須依法將全案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此事件引發社會大眾對「拾獲遺失物」的法律責任進行討論。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件指出,因為該名女子已經報案提告,而我國對於刑事案件,除非有明文「須告訴乃論」,否則都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亦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因此就算是曾姓女子不願意追究,但是針對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不得撤告,檢察官應持續偵辦,倘若偵辦後認為拾獲鴨子的男子主張符合無竊盜或侵占之犯意,則處分不起訴;反之,倘若認定拾獲鴨子的男子有竊盜或侵占之犯意,仍得依法起訴,後續交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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