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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芳侯硐遛狗咬浪貓 動保處裁罰飼主4萬8,000元罰鍰
新北市一名飼主在瑞芳區侯硐火車站附近遛狗,因未繫牽繩,犬隻追咬浪貓,浪貓不幸死亡。此事引起地方居民關心及恐慌。飼主因未管理好犬隻及過失致動物死亡,依法共裁罰新臺幣4萬8,000元罰鍰及須參加動保講習,而無故咬死浪貓犬隻則被列為攻擊性犬隻,後續外出須戴口罩及1.5公尺牽繩嚴加管控。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據目擊民眾指出,該犬隻飼主長期帶著愛犬至侯硐火車站附近遛狗,但因未繫牽繩,而導致犬隻追浪貓,飼主雖有帶貓隻去動物醫院急救,但仍造成貓咪死亡。動保處約談犬隻飼主釐清案情。飼主表示犬隻不曾咬傷人及動物,惟當日犬隻一開車門後立即衝下車,不料犬隻與附近貓隻一接觸就突然攻擊,當下飼主有大聲斥喝並努力制止,無奈犬隻已咬傷貓隻,事後飼主也救助貓隻前往動物醫院搶救,但仍傷重死亡。
依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管控寵物行動,違者依同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次依同法第30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飼犬無故咬死浪貓行為符合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列為攻擊性犬隻日後外出將依農業部公告,出入公共場所應採取防護措施。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動保處呼籲,侯硐貓村是世界有名觀光場域,犬貓天生互不相容,請飼主避免在該處遛狗,而外出遛狗也須依法規繫好牽繩,以管控好愛犬避免交通危險及防止對他人或動物造成傷害,如因過失使其他動物遭受傷害或造成他人交通事故,飼主都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僅是對他人安全的保障,也是對自己和寵物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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