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4年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說明三大重點摘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行政大樓。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4年上路,至於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多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全天24小時服務不受限,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下載,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加利用。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新竹國稅局說明,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三大重點摘要如下:
1.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
2.增訂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3.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新竹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此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相關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新竹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4年初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於憑單扣繳義務人的欄位,仍應按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身分填報。此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因此113年度給付之所得於114年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新竹國稅局補充說明,114年1月底至2月初,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果遇到前揭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的國定假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也可延長5日。
新竹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依前揭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有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1月31日前),而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5日。
新竹國稅局呼籲,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扣繳單位辦理各式憑單申報,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將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扣繳單位在所得資料上傳前,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的情形,又憑單填發單位如需有多人(如人資、會計、股務等)操作電子申報系統可申請檔案識別碼分別產製申報檔案,因檔案名稱命名不同,可以同時採用網路申報。如有憑單填發之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