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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女大生車禍竟要求「肉償」 懲戒法院判改調檢察事務官

【賴傳媒 周庭慶/台北報導】離譜!台北地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前(2023)年5月間騎腳踏車遭1名女大生騎機車擦撞,不但沒報警還向對方說出:「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女大生怒向警局申訴陳男性騷擾,被依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去(2024)年3月判他罰俸3個月,全案上訴後,懲戒法院今(16)日二審改判他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

懲戒法院今(16)日發佈新聞指出,本案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顯現的人格特徵,在於「趁機欺凌弱勢」。當被付懲戒人發現這位女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的時候,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而且不論她是否未滿18歲,都要這位女生陪睡。就本案被付懲戒人所為言詞性騷擾之嚴重程度,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的人的角度來看,當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並使人民失卻對被付懲戒人適任檢察官的司法信賴。

法務部代理人江貞諭主任檢察官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我也是一直在掙扎要不要講,因為被付懲戒人是我們北檢的同僚,已經共事很長一段時間……」誠如法務部代理人所述,並從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的懲戒處分內容「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來看,顯然我們對檢察官有著甚至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期待與要求。

原判決於擇定懲戒種類之裁量時,固然認為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的情節嚴重,卻斷然劃定本案懲戒處分之上限為罰款處分,而未充分評價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徵顯的個人人格圖像,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任。因此,原判決劃定本案懲戒種類上限為罰款,顯然係因評價不足致違反比例原則而失之過輕,尚非妥適,已無可維持,本院因而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被付懲戒人免除檢察官職務。

至於是否讓被付懲戒人轉任一般公務員,則必須另外具備擔任一般公務員的積極事由存在,始為合理。本院考量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屬一次性、偶發性;於行為之際未曾表明自己身分,且於違失行為被發現前,在無外力介入下,即對A女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你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等語,尚知主動自行中止其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

再者,被付懲戒人於A女提出申訴後,主動申請調解,取得A女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在所屬服務機關的安排下,接受心理師的諮詢;自103年起至112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

被付懲戒人為精進法律專業,多年來不斷地接受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訓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臨床醫療作業認識研習、政府採購法與檢肅貪瀆專業課程;多年來持續前往公私立機構演講、擔任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及從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從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後態度來看,其經此教訓後,當知悔改,且其多年來在本業的表現堪稱積極、精進,並考量被付懲戒人以刑事法律為專業,而檢察事務官從事偵查事務之輔助工作,與被付懲戒人原職務的銜接較無適應問題,且經本院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第50條第5項規定徵詢法務部意見後,該部表示:「考量被付懲戒人之業務性質、住居所等因素,建議以轉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為適當」等內容,乃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分,以達懲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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