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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長達9日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春節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除夕及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薪給假。若勞資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如遇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同,也適用前述法令規定。
勞工局指出,今年除夕及農曆春節自1月28日至1月31日,適逢週二至週五,事業單位若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
勞工局舉例說明,若事業單位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將今年1月27日的工作日與2月8日的休息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1月27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經調移後的2月8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勞資雙方如事先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雖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如確立明定協商後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查詢相關問題,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勞工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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