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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火警未即時通報 屏東縣政府擬開罰

記者郭瑞騰/屏東報導

核三廠今(6)日上午冒出黑煙,屏東縣消防局據報後立即動員趕往救援,雖然火勢迅速撲滅,但核三廠並未在第一時間通報屏東縣政府,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縣府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

消防局是上午11時23分受理民眾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立刻派遣恆春地區共9車21人,由大隊長黃基峰帶隊前往撲救。11時34分核三廠回報,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兩座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11時50分殘火處理完畢。

屏東縣政府表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本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縣府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

核三廠火警未即時通報 屏東縣政府擬開罰〉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探即新聞 | TanJ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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