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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青年軍譚傳紹等人赴地檢署告發郭智輝涉嫌違反刑法130、131條 狂酸郭智輝動搖國本出賣台灣

新黨青年軍譚傳紹等人赴地檢署告發郭智輝涉嫌違反刑法130、131條 狂酸郭智輝動搖國本出賣台灣

[台灣新聞雲報]特派記者王俊欽/台北報導

新黨青年軍譚傳紹等人赴地檢署告發郭智輝涉嫌違反刑法130、131條,狂酸郭智輝動搖國本出賣台灣,並且手持清德跌倒川普吃飽/台積電變美積電 神山變荒山的手板,說明郭智輝動搖國本 賴清德出賣台灣的違法證據。

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指出,郭智輝於113年5月20日起擔任經濟部長,對於自我業務本應基於公務員職責,善盡關心產業發展及謹慎發言,並盡溝通之責,全力讓台積電研發中心留在台灣,孰料竟然不知台積電董事長將對美國擴大投資千億美元,並將研發中心移設於美國,且多次發言失當,竟出言污辱唐氏症兒童,爰依法提出告發。
新黨青年軍副主任譚傳紹說明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郭智輝於114年3月7日接受廣播節目「寶島全世界」主持人鄭弘儀專訪,被問到台積電去美國投資一千億美元是否有先跟政府報備時,郭智輝坦言,「台積電要去談時,大家都不知道,對政府他也沒有說他要投資一千億美元。」,按台積電為台灣之護國神山,其對台灣安全之意義重大,郭智輝身為經濟部長,本應善盡了解台積電動向之職責,竟失職疏忽台積電將赴美投資1千億元美金,並將研發中心設在美國,導致台灣股價大跌,且民眾恐慌。經查:美國總統川普從上任前,就已經不斷針對晶片問題放話,經濟部身為大部,早應該進行沙盤推演,甚至與台積電保持緊密聯絡,從各種角度分析台灣該拿出什麼樣的對策因應,甚至不應該只考慮半導體單一產業,而是要將所有產業的未來、甚至台灣的未來一起進行思考。譚傳紹痛批經濟部長身為領導,竟均毫無反應,此種無能,應該下台。

譚傳紹指出郭智輝上任還不到一年,對於各界指向能源政策應該檢討,郭智輝竟然表示電價不是越便宜越好、不必每房裝冷氣、跳電次數沒有比較多,只是因為媒體每天報導等等言論。身為經濟部長沒有檢討,被質疑的能源政策反而還這樣喊話,聽在民眾耳裡難以接受,尤其還於113年6月16日剛上任就發言稱:「我家裡本來是,我30坪可能一台,兩台冷氣就夠了,但是我可能有三個房間,再加上一個廚房,我能裝四台冷氣,沒有必要嘛。」其對穩定供電未多做思考,反在能源議題屢屢失言。又於113年7月2日說:「最近這10年每一年的跳電次數,跟當今來比,現在並沒有比較多,現在只是因為媒體的報導,反而好像每天都看到有個跳電。」等語,7月29日又說:「水價的部分,我想我那天有講,就是說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反映一下,畢竟20幾年沒有調價,就像各位的薪水,如果20幾年沒有調整,也很難反映你的這個費用。」表示其對能源、用水均為顧及民眾之需求,多次失言,根本未盡公務員應關心民瘼之職責,應予嚴懲。
游智彬痛批郭智輝傷害唐氏症病友,其於114年3月7日接受媒體訪問時,針對台積電加碼在美投資,是否會迫與英特爾合資一事,以「蒙古症」(現稱唐氏症)舉例,顯然更是歧視唐寶寶,此種發言非常不應該。
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季節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郭智輝為經濟部長,依據經濟部組織法第二條「經濟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三、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四、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五、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之督導。六、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七、其他有關經濟事項。」被告身為最高首長,明知自己有上開督考產業厚植深耕台灣之義務,竟疏於注意,不管台灣正陷於能源危機,也不管台積電為台灣之瑰寶,竟於台積電出走美國後才後知後覺,有愧職務。且多次失言,亦有陷民眾於危難之虞,對該發言亦有糾正之必要。
黨外新連線召集人(前民進黨中央黨部組織部副主任)表示:郭智輝千般萬種荒腔走板的樣態不僅不適任經濟部長,其涉嫌瀆職之外更有圖利美國與川普「MAGA」互相唱和叛國賣台之嫌!
而賴清德先生竟然演秀起「掩耳盜鈴」欺矇台積電股民與廣大台灣鄉親的戲碼。
當護國神山沉淪為廢墟荒山,台灣能倚「賴」者何?
烏克蘭慘遭美國出賣與背叛猶是現在進行式,賴清德與郭智輝向川普的美利堅資本主義帝國投降輸誠,非但未能料敵於先做為台積電的靠山,事後連亡羊補牢的因應對策也徹底潰敗。
做為一個曾經用青春奉獻給民進黨的政治工作者,莊嚴不禁慨嘆今朝何夕?
是誰在出賣台灣?
誰是他國的在地協力者?

綜上論結,被告發人具公務員服務法之身分,有應盡而未盡之瀆職行為,應予嚴懲不迨,以申官箴。

(新聞稿由新黨新聞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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