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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拒禮讓救護車還比中指 警政署:已觸法
日前高雄市有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且嗆聲比不雅手勢,傳出無法可管。對此,警政署表示,該名行人已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此外,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警政署強調,行人拒絕禮讓救護車的行為,雖初判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但該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
警政署提到,依據交通部100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眾,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上述情事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