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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吸引力公司未報備銷售紅利制度遭罰5萬 !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第1746次委員會議,針對全球吸引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其銷售紅利制度,作出處罰決定,依法對該公司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此舉是因為該公司實施的銷售紅利制度,違反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全球吸引力公司自111年5月起,開始對其會員實施銷售紅利制度。該制度要求傳銷商購買公司銷售的手環商品,並根據其會員等級,獲得10%至100%不等的銷售紅利。這些紅利會轉換為購物金點數,會員可利用這些點數兌換等值的手環商品。該銷售紅利制度被視為一種額外的獎勳,傳銷商必須達成一定業績才能獲得,具備典型的傳銷制度特徵。
然而,全球吸引力公司在實施此制度之前,未按照規定提前向公平會報備。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任何新增或變更的傳銷制度,必須事先經過公平會的審核與報備。由於該公司未履行報備義務,導致該行為被認定為違法,最終遭到處罰。
公平會強調,所有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事業若有新增或修改傳銷制度的情況,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事先完成向公平會報備程序,以確保合法經營,避免因違規而遭受處罰。此舉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本案再次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者,必須遵循相關法規,依法報備所有制度變更,避免觸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平會將繼續密切關注市場動態,保障市場秩序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