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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罷傅「查水表」案 下場 民政處長明良臻50萬交保裝電子監控

花蓮罷傅「查水表」案 下場 民政處長明良臻50萬交保裝電子監控

[台灣新聞雲報]記者王俊欽/花蓮報導

花蓮縣府民政處長明良臻涉嫌要求戶政人員登門查對資料,引發「查水表」爭議,3月28日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至今。花檢認為,明良臻等三官員涉違反個資法,今天依法起訴,下午移審地院,晚間裁處明良臻新台幣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以電子設備監控行蹤。

花蓮地檢署調查,被告明良臻於犯後毫無悔意,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刻意刪除通訊軟體LINE內相關對話紀錄,並試圖將責任推諉下屬公務員,卸責逃避,建請從重量刑,以端正吏治、遏止濫權、維護民權。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明良臻經訊問後已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僅爭執其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然依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於偵查中的供述,並參以其他證據資料,足認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

花蓮地院審酌明良臻的社會經歷、工作職位、智識及經濟能力,認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花蓮地院表示,因明良臻自偵查中執行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取證程序也到一定程度,衡量羈押為對於人身自由限制最強烈手段,及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公益、羈押的比例原則,並參酌檢察官、明良臻及辯護人的意見而做出裁定。

檢方認為,罷免案提議人對於所簽署提議人名冊,本可合理期待公務機關對於其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明良臻等三人竟共同意圖損害他人有關罷免案提議成立與否及罷免案提議人資訊自主權之利益,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均提起公訴。

此案經移審花蓮地方法院,地院召開接押庭後裁定交保,明良臻的父親到法院辦理手續,看見守候媒體拱手說「謝謝,辛苦了。」明良臻因為安裝電子設備,花了一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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