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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歲老翁超速41公里遭罰 辯稱「路寬開不快」
一名91歲的徐姓老翁駕駛公司車輛行經嘉義縣民雄鄉166線與嘉109線路口時,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開到91公里,超速41公里。警方舉發後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罰12000元、要求參加道安講習並吊扣公司車牌半年。
徐姓老翁不服裁罰,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現場沒有看到速限及交通標誌,認為路這麼寬,速限不可能只有50公里。他還指出自己只會注意馬路,不會注意安全島上的標誌。此外,他強調自己年事已高,公司車輛車齡也高,實際車速不可能那麼快,請求撤銷裁罰。
然而,交通局提出證據顯示,警52標誌與測速照相機相距197公尺,測速照相機與車輛違規地點相距18公尺,故警52標誌與車輛違規地點相距215公尺,符合規定的100至300公尺範圍內。測速儀器經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裁罰程序無誤。
法院審理後指出,雷達測速儀器經檢驗合格,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徐姓老翁經過現場時,測得車速為每小時91公里,確實超過限速。現場限速50公里/小時的警52標誌清楚可辨識,與違規地點距離在規定範圍內。中央分隔島僅有較低矮的植栽,無遮蔽標誌的高大樹木。當時為白天且天氣晴朗,視線良好,徐姓老翁行駛在筆直道路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客觀上可清楚識別速限標誌及警52標誌。
法院認為,徐姓老翁無客觀上不能知悉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及有設置警52標誌的情況。他的時速達到每小時91公里,超速41公里,違規行為符合舉發要件。交通局的裁罰並無違誤,徐姓老翁訴請撤銷罰單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此案件引發社會關注,提醒駕駛人應時刻注意路況及交通標誌,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同時也凸顯了老年駕駛的安全問題,相關單位或許需要考慮加強對高齡駕駛的管理和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