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114年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光復鄉延長受理至10/29止
受颱風「樺加沙」豪雨影響,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壩頂溢流,造成下游光復鄉農田與市區均遭受嚴重水患災情。為協助受災農民減少損失,及早恢復正常耕作,縣長徐榛蔚第一時間指示農業處於9/23會同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東區分署進行現勘,爭取全品項救助,農業部則於9月25日公告光復鄉農產業全品項及全縣大豆為114年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縣長徐榛蔚表示,光復鄉公所因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影響受損嚴重,申請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所需受災證明,受理期展延10個工作日,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0月29日止,其他公所則維持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0月14日止。
處長陳淑雯說明,農友申請現金救助時,請依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至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短期作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陳淑雯指出,為加快光復鄉公所勘災進行,農業部公告光復鄉(大馬段、大安段、大平段、水廣段、新庄段、溪州段、東富段、太巴塱段、達莫段、阿托莫段、西富段、大全段、馬佛段及砂荖段等地段)農民申請救助,經查證具農業部114年4月18日農糧字第1141108673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如下),得免勘查認定(含農田流失及埋沒)。
(一)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者:
1.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等相關給付。
2.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農民以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農業部資料庫者。
另外,針對農田受災部分(流失或埋沒),依據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經濟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同時展開受理救助作業。根據前述標準,受災農田需為非都市土地編定之農牧用地、都市土地劃定之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每戶受災農田面積達0.05公頃,其流失每公頃最高發給10萬元的救助金,埋沒每公頃則最高發給5萬元的救助金。受災農友至公所申請救助時,須檢附身分證及存摺影本、現地流失或埋沒照片、土地登記簿謄本等,非自有土地則須附土地租賃同意書或委託經營書。
縣長徐榛蔚強調,農業處及基層公所務必以安全為首要原則,依規定動員人力進行勘查與拍照取證,協助受災農友儘早復耕、復建,保障其申請天然災害救助的權益。另外,提醒農友可多運用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記錄受災情形,以利公所確認受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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