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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煽動罪作出首兩例判決

(德國之聲中文網)周四(9月19日),香港男子諸啟邦和鍾文傑成為新國安法煽動罪的首兩例獲刑者,分別被判處監禁14個月和10個月。兩起判決均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西九龍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Victor So)作出。

今年6月12日是2019年香港大規模”反送中”民主抗議運動爆發五周年紀念日,27歲的諸啟邦身穿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T恤,戴著印有”FDNOL”即”五大訴求,缺一不可”(Five Demands, Not One Less)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行走在香港港鐵站附近。這是那場民主運動中兩個主要的口號。很快,他被警察拘捕。

法庭審理顯示,諸啟邦告訴警方,他以當天的著裝提醒人們記住那場抗議運動。

總裁判官蘇惠德周四稱,被告早於 3月已由台灣購入印有具煽動字眼的上衣,並挑選在 6月 12日這個特別日期穿上外出,”明顯是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屬有預謀犯案,並希望”藉一個象征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

諸啟邦於本周一承認一項”意圖煽動他人行為”的指控。根據香港新國安法,即以《基本法》中”第23條”立法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該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新煽動罪第二起判例

同日,以新國安法煽動罪起訴的第二起案例也被宣判,被告是29歲銀行文員鍾文傑。

今年3月至4月期間,鍾文傑三次在多輛公共巴士座位的椅背上,寫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或”光時”等字句,被控三項煽動罪。他在周四表示認罪之後被判處10個月監禁。

蘇惠德判指責鍾文傑的做法是”大肆宣揚港獨訊息,亦非一時沖動或即興行事”,每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判處入獄 10個月。

從殖民時期立法到新國安法

煽動罪是英國殖民時期訂立的法律,自審判1967年”六七暴動”的左派分子後便沒有再使用過,幾近廢除。2020年,香港當局”復活”有關條例,頻繁以此罪名作出拘捕和檢控。

2020年頒布實施的港版國安法,以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或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打壓異己,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2024年3月,香港根據《基本法》中的”第23條”立法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言論自由等遭到進一步限制。

根據英國殖民時期的煽動罪條例,違法者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煽動叛亂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7年,如果涉及”外部勢力”,最高刑期為10年。

截至本月,已有303人因香港兩項國安法被捕,其中176人被起訴,160人被定罪。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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